工伤状况千千万,如何不变应万变?(圆桌讨论)

讨论1下班搭乘同事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同事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员工认定为工伤?为什么?

参考意见: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该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二,作为驾驶员的同事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等于乘车人员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乘车人下班后,搭同事便车,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并没有过错。

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该员工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进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驾驶员对乘车人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并不能排除受伤员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讨论2】3月30日下午5点,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立尔村发生森林火灾。3月31日下午,四川森林消防总队凉山州支队指战员,和地方扑火队员共689人在原始森林展开扑救。扑火行动中,受风力风向突变影响,突发林火爆燃,瞬间形成巨大火球,在现场的扑火人员紧急避险,但27名森林消防员和4名地方扑火人员失联。

经全力搜救,31名失联扑火人员已全部找到,27名森林消防员和4名地方干部群众英勇牺牲。他们因公殉职,算不算工伤?

分析:

这三十名英雄为了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在火情面前,不惮于做“逆行者”。他们为国捐躯,理应属于工伤,其近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说了这么多工伤认定的事情,最后还是要强调一点,那就是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问题。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的30日期限很重要,作为HR,千万要把握这个时限,不然,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具体申请流程因地而异,可以依据所在地的要求办理。除了这个时限我们要把握,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员工的及时告知及材料保存,错过了申报时间或者工伤申报材料不齐全,最后买单的可能都是用人单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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