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状况千千万,如何不变应万变?(案例实操)

【案例1】员工下班回家在小区乘电梯时扭伤脚,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案:

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的标准来看,该员工的情况不属于工伤。理由如下:一是该员工发生伤害的地点并非在工作场所或者单位指派工作范围内,而是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内。二是该员工受伤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而是其下班回家期间。三是该员工受伤的原因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而是自己不慎扭伤的。所以,该员工的此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标准是法定的,不能任意扩大。企业和员工不应当认为只要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伤害都属于工伤。即使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在事故中并不负主要责任的证明材料,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2】某公司职工林某约某客户见面商谈一个合作项目。但在见面当天,林某却怎么都联系不上客户代表张先生。林某等到下班时间仍无消息,无奈之下,只能打卡下班。但走到公司门口,他却遇到了匆匆赶来的张先生。为了尽快落实与客户的这个项目,林某没想太多,邀请张先生到公司旁的一家咖啡厅商谈了半个小时。林某起身走动时滑倒摔伤,造成骨折。

请问林某受伤属于工伤吗?

答案:属于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里,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能做狭隘的理解。林某虽是在下班后与张先生商谈,但他是为了公司利益才主动牺牲自己的下班时间,去咖啡厅也是为了商谈的方便。因此,下班时间和咖啡厅应视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他在商谈公司项目时摔倒受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1和案例2最大的不同在于,员工受伤是否是因为工作。

【案例3】穆某2016年3月份应聘到某纸箱包装公司上班。2016年7月8日,穆某在车间操作插格机时,右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14天,未痊愈的情况下回家疗养。后经查实,穆某入厂时,公司专门培训穆某,让其从事全自动粘箱机操作。插格机有专门人员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操作。穆某在工作期间没服从公司安排,自行去做插格工作,属于严重违章操作。这种情况,穆某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

答案:

解析:

焦点:穆某在非公司指定的岗位上受伤,客观上违反了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工作场所受伤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性质不会因岗位的变动而变动。穆某虽然存在违反公司规定违章操作导致受伤的事实,但是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而且,公司没有提出穆某并非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证据,也没有举证证明穆某存在3种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就是举证不能。

【延伸问题】本案中,如果公司承担了穆某的工伤待遇,是否可以解除与穆某的劳动合同呢?

答案:可以

解析: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此款只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穆某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严重违章操作,不但自己身心受到伤害,还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4】某小长假期间,某建筑公司组织员工在郊区进行团队拓展训练活动。员工李某在活动中不慎摔伤,造成左腿骨折。李某受伤是否算工伤?

答案:

解析:

这里要回顾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因此,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劳动者的专职工作,只要是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任务,都应视为工作的一部分。拓展训练由公司组织安排,李某参加拓展训练也是为了团队建设,故其受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上班时间,李某在节假日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活动,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因此,李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5】某单位一名员工因家中有事,临时向公司提出休假要求。为了不影响工作进度,该单位就从其他部门调配人员替岗工作。可是这名替岗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了事故受伤。该单位想知道,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案:

解析:这个问题不难哦,前面有反复强调过~

本案中,代替他人工作的人员,虽然发生事故的原因与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基于其从事的工作属于企业指派的范畴,且其从事工作的受益对象也是企业,因此该员工受伤的原因应属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标准,只要该替岗员工是在工作时间或者企业安排的时间内,因履行企业安排的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6】何某在某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2017年3月,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用于烹饪的油锅突然起火,在救火过程中自己被烫伤。餐饮公司则辩称,油锅起火的真实原因是因何某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不当,因此何某的受伤是自身过失导致,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公司描述的自己受伤的具体情形,何某并未否认。劳动者因自身过失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案:可以

解析:

工伤认定遵循劳动者“无过错原则”,即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工作原因遭遇伤害的原因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亦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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