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状况千千万,如何不变应万变?(你问我答)

【问题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哪些?

【问题2】工伤申报时限是多久?

解析:

这两个问题可以一并回答。

关于工伤申报时限,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有相关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综合来看,工伤申报时限最长是1年,申报的主体是所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问题3】过了申报时效工伤职工的待遇由谁承担?

解析: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只意味着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工伤职工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仍然负有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的法定义务。

【问题4】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及解除合同时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后补缴,应由谁支付工伤待遇?

解析: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理由是:按时足额为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法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补缴。《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已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没有影响基金安全和支付负担,基金不支付待遇有失公允。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理由是:公司在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均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认定公司不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与事实不符。补缴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即补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补缴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需求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当时用人单位尚处于欠缴阶段,因此这项费用不属于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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