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中为外单位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在2011年6月9日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自2011年6月9日废止)的规定,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上述国税函[2000] 57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6月9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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