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综合所得也要进行汇算清缴了

第七次个税改革已拉开帷幕,而且亮点颇多,其中一个较大的亮点就是:个人综合所得的个税引入年终汇算清缴!

按照新个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着个税税制改变的现实需要,新个税法个人申报情形新增为上述七类。实际上,此次改革前我国也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按照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此外,纳税人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也需要进行自主申报。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形中,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的,还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而按照新个税法实施条例来看,其中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情形主要是:

(一)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纳税人需要退税的,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退税。申报退税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

当然,并非所有老百姓都需要去税务局申报纳税,多数老百姓的工资薪金所得还是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只是年末需要补退税则需要跟税务局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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