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去扣缴综合所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11月4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正式的扣除办法发布后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此次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在缴纳个税时该由谁去扣除呢?对此,新个税法进行了明确。

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将此项扣除工作委托给单位,由单位进行统一扣除。对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纳税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没有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或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如果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可以同时扣除。比如:纳税人同时有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发工资预扣预缴个税时同时扣。

不过,《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也明确,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对于该项的理解,纳税人要注意:这里只是说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能同时在两处扣,不是说所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处扣。

(来源:xiaochenshuiw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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