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扣缴又有新方向?将采取双向权责!

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第四十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采取双向权责,互相监督。

10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财政部、国税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可以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根据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在发现问题和修改错误之间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互相牵制,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纳税人需要保证提交的信息资料准确无误,且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对扣缴义务人提供或扣缴申报的信息要及时判别是否有误,对于不符的部分也有权要求对方修改。

扣缴义务人则应当妥善保存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并为其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对于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对方修改。

当然,虽然规定已明确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修改不符实际的情况,但纳税人如何及时取得扣缴信息与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对比、扣缴义务人如何发现纳税人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都有待考证。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规定中的信息也包括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那么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要如何与扣缴义务人互通实现互相监督呢?这一点也还未明确。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的采集方式暂不确定,是纳税自然人自行采集还是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采集尚在商讨中。但社会对这两种采集方式的利弊讨论已经如火如荼,如何更好地使个税扣缴形成有效的协同机制,实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互相监督双向权责,仍值得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