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个人所得项目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启了个税领域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税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个税改革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同时不再保留“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而针对经营所得,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特别进行了解释,按其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改革前,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11项内容。此次改革,应税个人所得项目已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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