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变化要点总结

第七次修正的《中华人民个人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18年内8月3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与原个人所得税法相比,新个税法初步建立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征管体制。

新法概括总结起来,主要表现为三个字:减、堵、调。即:减税负、堵漏洞、调征管。

第一部分 减税负

一、提高基本扣除标准

将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除费用确定为每年六万元,即从原来的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

虽然减除费用标准低于人们的预期,但是调了总比不调好。

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虽然减除费用标准低于预期,但是在原来的基本附加扣除基础上,又增加了六项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三、扩大中低档税率的征税级距

拉大前四档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直接降低中低收入水平者的税收负担。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旧)

变化

税率(%)

1

不超过3000元部分

不超过1500元部分

拉大

3%

2

3000元-12000元部分

1500元-4500元部分

拉大

10%

3

12000元-25000元部分

4500元-9000元部分

拉大

20%

4

25000元-35000元部分

9000元-35000元部分

拉大

25%

5

35000元-55000元部分

35000元-55000元部分

不变

30%

6

55000元-80000元部分

55000元-80000元部分

不变

35%

7

超过80000元部分

超过80000元部分

不变

45%

四、个别收入项目直接打折

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收入直接减除20%的费用后计入所得额。在此基础上,稿酬所得可以再减按70%计算,实现了折上折的费用减除。

第二部分 堵漏洞

一、扩大征税对象范围。

新法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凡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

对无住所的又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从满一年缩短到了183天。

二、增加反避税条款。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赋予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权利:

第一种,在关联交易中有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避税行为。

第二种,利用受控外国企业(CFC)无合理经营需要的不分配或者少分配利润的避税行为。

第三种,其他不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一般避税行为。

新个税法增加的反避税条款可谓利剑出鞘,威力不凡。

三、上收减免税权限

新法在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法定以外的减税、免税事项的决定权由国务院决定,并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有效杜绝地方政府擅自越权减税、免税行为发生。

四、明确协税护税责任义务

新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税护税责任义务:

(一)明确了相关部门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和账户信息的责任。

(二)明确了相关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的义务。

(三)明确了相关不动产转让和股权变更登记前的查验相关凭证的义务。

(四)明确了相关部门将个人遵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的义务。

五、增加退籍清税制度

新法第十三条的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三部分 调征管

一、调整征税范围

(一)将征税项目从原来的11项调整为9项。

删除了“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规范征收项目的确定性。

(二)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项目。

(三)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按照“综合所得”征税,。其余的应税项目继续按照分类分别计算纳税,真正实现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

二、调整征税方式

(一)增加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对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征收管理分为两步:

第一步,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第二步,由纳税人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增加扣缴义务人的信息反馈制度

明确在年度内分期预扣预缴时,扣缴义务人要向纳税人提供扣缴税款信息的义务。

(三)增加扣缴义务人依法接收并扣除专项附加信息义务。

明确居民个人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接到相关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

来源:莲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