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按月减除20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按月减除1600元;学个税提示——财税[2018]98号文件,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减除5000元)。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3500元×月份数(学个税提示——按财税[2018]98号文件,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减除5000元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2011年8月31日以前为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这里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处理

通常,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35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学个税提示——按财税[2018]98号文件,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减除5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计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注意承包、承租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纳税人,有无多扣费用的情况。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年终一次取得收入的应纳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纳税年度分次取得收入的应纳税额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税法规定按年计算。纳税人在一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收入的7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分次取得收入的预交办法可实行按次定额预缴,也可采用个体户分月预缴的办法。

(二)会计核算

支付给个人承包、承租收入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支付承包所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代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判定原则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了分项所得税制模式,应税所得难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交叉界定的情况,有可能影响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及时、正确的纳税申报。在判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时,要注意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别和联系。

承包或承租人拥有经营成果的所有权,其收入水平完全由经营状况好坏而确定,其收入性质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承包或承租人并不真正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仅根据有关合同(协议)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其经营获利可得到一定的奖金或提成,经营亏损,受到一定处罚,向发包方、出租方交纳赔偿金,除此以外,其仍可按月或按次从企事业单位取得固定的报酬,该承包人或承租人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承包人变更发包企业工商登记,并按其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从事商务活动的,其所得的承包经营收入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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