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根据规定,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人是否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按照不同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是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承包、承租人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纳税人在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时,是否变更营业执照以及采用何种方式签订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决定承包、承租人是否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负轻重。如果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要多征一道企业所得税;如果变更为个体营业执照,则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先根据预期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再确定具体的承包、分配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陈某承包一家集体企业(工商登记仍为企业),每年除上交企业10万元的承包费外,其余经营成果均归其所有。假设2017年该企业取得经营利润25万元。陈某应如何缴纳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25×25%=6.25(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25-6.25=18.75(万元)

陈某的收入=18.75-10=8.75(万元)

依照规定,陈某的该项收入8.75万元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87500-12×3500)×20%-3750=5350(元)

合计应纳所得税=62500+5350=67850(元)

陈某承包经营取得的税后净收益=87500-5350=82150(元)

如果陈某2017年通过一定途径将其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同样每年上交10万元承包费(这10万元不能在税前全部扣除)。依照规定,陈某2017取得的经营利润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35%-14750=72750(元)

陈某承包经营取得的税后净收益=250000-100000-72750=77250(元)

从以上计算分析可知,两种方案的税负及承包者的收益情况差别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