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检查是正确纳税的保障,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严肃税收纪律、加强纳税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纠正错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必要措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
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的检查
三、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偶然所得项目的检查
五、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检查
六、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所得的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检查
本文将针对第六点重点讲解。
按照纳税人承包、承租后是否改变企业性质来划分,对纳税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应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承包后未改变企业性质的检查
(一)承包收入的检查
纳税人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后,如果没有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没有改变被承包、承租方的企业性质,则检查时应首先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检查方法见前述有关章节)。其次应结合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承包、承租合同书,检查纳税人分得的承包收入是否属于税后利润性质,有无人为缩小企业利润、减少承包收入的现象。此外还应对照承包合同分析检查纳税人分得的承包、承租收入,是属于对经营成果没有支配权的工资、薪金性质的固定收入,还是属于对经营成果有支配权的个体业户性质的经营收入,如为前者应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为后者应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费用扣除的检查
按照税法规定,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方、承租方在计算纳税时,允许每月按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检查时应首先确认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所属期间,如收入是按年取得的,则费用扣除应按12个月计算扣除;如收入是按次取得的,则费用扣除应与该笔收入所属月份数相乘后计算扣除。检查时应注意纳税人是否存在以月份收入扣除年度费用的现象。
二、承包后改变企业性质的检查
纳税人承包后将被承包企业改变为个体业户性质的,其取得的承包、承租所得,税额计算方法及检查方法同个体工商业户。
【案例1】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所得的检查
假定肖某2011年1月1起开始承包一加工厂,承包经营期限12个月。取得承包所得100000元,另外每月还从该加工厂领取工资3000元。本年6月肖某将某项专利权转让,取得特许使用费50000元,支付相关费用2000元并取得合法凭据。肖某2011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肖某承包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3000×12-3500×12)×30%-9750=18450(元)
肖某转让专利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00)×(1-20%)×20%=7680(元)
三、承租、承包经营常见的问题与检查方法
(一)承租、承包经营常见的问题
1.承包人、承租人采取转移、挂账、分解收入等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承包人、承租人通过虚报费用、借款等方式从承包、承租企业套取经营所得,长期挂账,不作个人收入。
3.对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12个月减除必要费用,降低适用税率。
(二)承租、承包经营的检查方法
1.检查被承包、承租企业的工商登记执照的性质,确认该企业发包或出租前后的变更情况。
2.检查承包(租)方签订的承包(租)合同。如果承包(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则确定承包(租)人取得的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如果承包、承租人按合同(防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则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属于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范围。
3.审查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调查掌握承包、承租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比例、分配方式、分配时间等内容。
4.审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应付利润”等账户及“工资结算表”,掌握承包人、承租人获取的承包、承租利润和按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以及以劳务费、管理费等名义取得的收入,核实是否按规定全部计入收入总额。
5.审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检查是否存在承包人、承租人以借款名义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实质为分配的承包、承租利润的问题,要进一步追查借款的用途和实质,核实是否存在将承包、承租利润长期挂账的行为。
6.向发包人(出租人)调查了解承包人上缴承包费、租赁费、水电费、管理费等情况,和承包人、承租人的账簿记录相核对,核实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对照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准确推算计税收入。
7.对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纳税人检查时,结合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执行日期,检查承包、承租人有无不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故意多扣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