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补贴已到手,个税有优惠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高温补贴、取暖费属于任职或受雇中发放的补贴,故应计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部分省份对于取暖补贴出台了限额免征个税的优惠政策: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取暖费可按照取暖期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

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天津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4号 )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时,相应提高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对提高后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按照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税政三字[1994]116号)的规定:对未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经政府批准,在限额内发给个人的补贴、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副食补贴、肉价补贴、生活补贴、副食品补贴、煤电补贴、粮食补贴、猪肉自来水补贴、煤气补贴、交通补贴、粮价补贴、电价补贴、房价补贴以及书报费、洗理费、冬季取暖费等。以上补贴、津贴及有关费用,可实行定额扣除。特殊行业和工种经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享受补贴或其他费用,经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大部分省份规定了采暖费个税税前扣除的限额标准,未超限额的免征个税,对于一次性发放多月的取暖费,部分省份可以分摊到所属各个月份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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