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第一稽查局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展开稽查。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工业实业和其它实业,注册类型为合资经营企业。
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两个年度的账册、凭证、会计报表等涉税资料,就相关的涉税问题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进行了询问。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不甚清楚,尤其是对支付董事会费、赠送给员工个人礼品、住房补贴等方面具体税收政策竟毫不知晓。
该公司对在公司任职受雇的部分董事会成员发放董事会费,依然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与其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在某高级管理人员生日时赠送价值几万元的礼物,并未按照规定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存在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住房补贴,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检查结束,该公司未按税法规定处理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被处以罚款14万余元。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的规定: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本案中该公司未将支付的董事会费、赠送给员工个人礼品、住房补贴等与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导致少代扣代缴税款并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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