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银行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被查处

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银行实施立案稽查时,发现该银行存在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违法问题,遂依法责令该银行补扣缴了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18万元,并处以罚款59万元。

据悉,稽查人员在检查该银行纳税情况时,发现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按照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各20%的比例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将超过法定扣除比例和扣除上限额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将四个季度发放的绩效工资合并总额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未将其中三次发放的绩效工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发放补贴、过节费等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问题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18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

税官说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要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

特别提示:

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处于0.5%-3倍的罚款,案例当中的银行出现的情形,可能是客观上不熟悉政策所有;

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行为,更为常见的是让员工拿发票套现,直接以各类发票抵税,此时,企业承担的不只是被罚款的风险,如出现让员工虚开发票套现,最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解决个税问题,一是利用好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年终奖、出差津贴、私车公用等;二是选择规范低成本的主体操作,例如雇员取得36万报酬,适用税率在20%甚至更高,而如果是B2B方式,主体取得36万的收入,成本可能为0;三是部分地区目前仍有招商引资政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给予相应的返还,例如,年纳税10万以上,给予返还40%,即4万元。

来源:深圳地税  日期: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