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地方标准、个税规定汇总

高温补贴、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发放的高温补贴或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应计入工资缴纳个税。

2.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税。

3.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温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税。

4.个别地区有免税规定,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三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 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高温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四条  将“津贴”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三条  “津贴”中包含“高温作业临时补贴”;

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等4部委2012年):第十七条  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4、《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 ):第二条  工资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00号):第八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津贴月补省份

省份

发放金额

发放时间

北京

180元/月(室外高温作业人员)

120元/月(室内高温作业人员)

6-8月

浙江

300元/月(室外作业人员)

200元/月(室内作业人员)

6-9月

山西

240元/月

6-8月

上海

200元/月

6-9月

江苏

300元/月

6-9月

辽宁

200元/月

7-9月

福建

200元/月

5-9月

内蒙古

180元/月

未设定

广东

150元/月

6-10月

广西
 
 

100-200元/月

6-10月

湖南

150元/月

7-9月

江西

不低于300元/月(室外、高温作业人员)

不低于200元/月(室内非高温作业人员)

6-9月

山东

200元/月(室外、高温作业人员)

14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

6-9月

津贴日补省份

省份

发放金额

发放时间

甘肃

12元/日(高温、露天作业人员)

8元/日(其他作业人员)

6-9月

天津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2%

6-9月

湖北

12元/日

6-9月

河南

10元/日

未设定

陕西

25元/日

6-9月

海南

10元/日

4-10月

云南

10元/日

未设定

吉林

10元以上/日

未设定

四川

10-18元/日

未设定

新疆
 
 

10-20元/日

未设定

安徽

不低于15元/日

未设定

宁夏

12元/日(高温、露天作业人员)

8元/日(其他作业人员)

6-9月

重庆

不低于5、10、15元/日(按温度范围)

5-10月

贵州

8元/日或168元/月

6-9月

河北

2元/小时(室外高温作业)

1.5元/小时(室内高温作业)

冬季取暖标准不超过4个月(5月21日至8月31日)

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6月11日至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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