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中每月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

标题及文号

内容摘要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013年7月1日

《最低工资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21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004年3月1日

关于调整

本市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 12号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为230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为20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017年4月1日

上海市历年职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及最低缴费额标准

执行日期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元)

 

最低缴费额

(元)

依据

 

2001.8.6

4

2.0

沪劳保综发(2001) 50号

2003.7.1

5

2.5

沪劳保综发(2003) 30号

2004.7.1

5.5

2.7

沪劳保综发(2004) 31号

2005.7.1

6

3.0

沪劳保综发(2005) 25号

2006.9.1

6.5

3.4

沪劳保综发(2006) 30号

2007.9.1

7.5

3.6

沪劳保综发(2007) 32号

2008.4.1

8

3.9

沪劳保综发(2008) 24号

2010.4.1

9

4.4

沪人社综发(2010) 21号

2011.4.1

11

5.3

沪人社综发(2011) 24号

2012.4.1

12.5

6.0

沪人社综发(2012) 18号

2013.4.1

14

6.8

沪人社综发(2013) 16号

2014.4.1

17

8.2

沪人社综发(2014)6号

2015.4.1

18

8.6

沪人社综发(2015) 10号

2016.4.1

19

9

沪人社综发(2016) 11号

2017.4.1

20

10

沪人社规(2017) 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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