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退工、劳动报酬
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
用工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的,应在其(劳动手册)内做好用工记载。(劳动手册)由劳动者保管。劳动者的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二)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应在30日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通过填写(录用名册),用传真、邮寄等各种方式,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
2003年6月20日
|
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29号)
|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出具退工证明。 由劳动者持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劳动者与所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每小时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 |
2003年6月20日
|
社保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