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把这类“礼品费”当作业务宣传费列支,企业补税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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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原兰溪市国税局对某食品公司实施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该公司负责人魏某向稽查人员介绍,公司近几年对所生产的品牌食品推行经销商代理制,得益于高效的市场推广工作,公司获得了快速发展。“因为要经常走访重点客户,我们公司一年仅‘礼品费’支出就要100多万元。”魏某说。

一个年销售额3000万元的公司,“礼品费”竟需要100多万元?

魏某的话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魏某企业的“礼品费”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是限额列支费用。检查人员不动声色,仔细审阅了中介机构为该企业出具的税务鉴证报告和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发现除餐费、烟酒等费用外,并未见“礼品”的踪影,其调整事项中也没有业务招待费调整的信息。

检查人员决定采取顺查法寻找线索。在审阅企业的原始凭证时,一张金额为1.05万元、名称为“餐具”的发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这笔支出被列支为业务宣传费。随后,检查人员在企业的宣传费列支支出中发现了多张名为“茶具”“餐具”的大额发票,共计98.6万元。

抓住这些线索,检查人员开始刨根问底。魏某见捂不住了,只得道出了实情。原来,学财务专业出身的魏某意识到,走访客户的费用如果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会导致公司超支太多,就将高档礼品支出等业务费用改为宣传费支出,以此“节税”,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依照税法规定,原兰溪市国税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已属于偷税,遂依法对其做出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6万元,补征税款32万元,并处税款50%罚款”的处理决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风险点睛】

企业经营活动中常常会发生各种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用支出,有时候项目繁多、内容相近,实务中很多企业对于这些费用的财税处理并不规范,暗藏一定的涉税风险,也有一些企业试图通过案例中将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改为宣传费用支出,进行偷税漏税。

那在实际业务中应当如何消除风险?财务人员首先要明确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核算范围。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如请客、送礼、娱乐等;而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另外,两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有所不同,业务招待费是按发生额的60%,但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广宣费除特殊行业是30%外,一般行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因此,企业在开展业务宣传和招待时,要准确把握费用的核算口径,比如赠送礼品,若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若礼品是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对企业形象、产品具有宣传作用的,一般作为业务宣传费,如果核算不当,可能将影响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也会引起一定的稽查风险。另外还有员工的误餐费、会议费等等,核算时应严格区分,不得混淆。

为规避相关风险,企业账务处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区分各类费用,并做出合理的财务处理,同时企业对业务招待费、会务费等费用的支出应制定完善的报销制度,及时收集和留存相关的证明材料,汇算清缴时也要注意复查,如发现问题应相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后进行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政策点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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