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私人账户发工资?个税汇缴难逃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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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车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14-2016年度存在向保险营销人员发放佣金及补贴,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一)根据该公司提供的2014、2015、2016年度《科目余额表》、《佣金付佣清单--泛华时代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该公司三年通过“应付账款\应付代理成本\财险成本”科目分别发放佣金13,534,723.92元、33,661,560.99元、52,399,899.05元。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金申请单》、《补贴付佣清单--泛华时代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该公司三个年度通过张某私人银行账户向保险营销人员分别发放补贴1,341,212.10元、3,567,831.13元、1,541,128.96元。          

鉴于该公司无法完整提供保险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且无法取得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根据规定,对该公司向保险营销人员发放的佣金按1.5%核定征收应代扣代缴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经计算,该公司三年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分别为221,974.24元、555,596.28元、806,204.42元。

(二)该公司2014-2016年度以发放明细表代替发票使用,向保险营销人员支付保险代理佣金及补贴事实。

 该公司未按规定在支付保险代理佣金时要求保险营销人员提供劳务报酬发票,以发放明细表代替发票使用,2014-2016年度该公司发放的佣金补贴已超过50人次,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超过50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依照相关税收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对该单位2014-2016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按应补扣税款处以0.5倍罚款791887.47元;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发票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风险点睛】

实务中有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社保缴费负担或减少员工个税支出,增加“到手工资”,会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工资薪金。很多员工尤其是销售行业人员一般都默认这种行为,但是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工资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对于员工来说,单位申报的工资减少,据此计提的社保费用降低,员工的社保权益便无法得到保障;另外,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经济补偿的计算涉及离职前工资,通过私人账户发工资,可能会因无法提供证明为工资的相关材料,个人存在少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风险。

其次,对于企业来说,用私人账户发工资,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员工向税务机关举报,则会引起税务机关的稽查;若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工资属于隐瞒收入所得或是虚开发票套取的资金,就有偷税漏税的嫌疑,税务机关还将依法追缴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需要提醒的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到来,如果单位采用私人账户发工资,也就意味着员工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企业来说,这其中存在怎样的风险就不言而喻了。

因此企业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如实申报纳税,切勿投机取巧;个人也要看到长久的利益,学会用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政策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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