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这家企业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收款,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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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福州少年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与珠海电视台广告部签订合同,经营小演员栏目组共收取35人计332500元(举报信列36个人计342000元),收款方式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刷卡等,其中第二季度收款76000元,第三季度收款266000元。但在2018年11月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家长不满意拍摄问题,要求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已进入退款流程,2019年3月4日签订退款协议,金额80000元,款项分三批退还,分别于2019年3月6日前退还50%,2019年6月30日前退还25%,2019年9月30日前退还25%。截止2019年8月3日上述三批款项均已转入家长代表邹登辉账户。此项收入未入账,未在2018年申报纳税。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做出如下决定:福州少年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刷卡等方式取得上述收入,在账簿上不列收入,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19017.75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风险点睛】

目前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进行收付款项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一些企业老板在经营活动中也难免会用微信、支付宝进行货款交易。虽然便捷,但对于企业财务核算来说并不规范,容易和私人账户往来混淆,存在偷税漏税的风险。

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交易,往来款项并不透明,一些企业老板怀有侥幸心理,隐瞒微信、支付宝等私人账户的销售收入,不想如实申报纳税;另外,微信、支付宝转账交易,销售款项流入私人账户,无法准确匹配发票上的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因此无法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也有无法抵扣税款的风险。

另外,实务中除了老板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交易之外,也有企业利用员工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货款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还有企业通过微信、支付宝发放员工工资,一方面可能隐瞒发放工资资金来源的收入所得,另一方面还涉及未及时给员工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

目前,银行等金融平台和税务已经实现信息共享,个人账户都在监管之下,一旦个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金额过大,便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税局要想查出企业老板微信、支付宝的所有收付款流水账单也是轻而易举。因此,在税局严查私户避税的形势下,企业务必要引起重视,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于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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