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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近日,广西桂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一起专业会计人员利用职业优势,知法犯法,虚开发票的案件。经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被处罚金2万元。
2018年初,桂林税务部门在利用征管大数据分析发现,某物资商贸公司开出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按时申报,税收管理员通知其申报时发现预留电话已变空号,税务稽查部门立即立案,启动走逃失联检查程序,及时提取了领票人在自助领票时拍下的相关影像,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领票人就是该企业的兼职会计李某。随着对资料的解读和查证,案情逐渐浮出水面。
2017年底,李某在任广西桂某律师事务所、桂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兼职会计期间,在无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与下游受票企业联系,约定按票面金额2%支付开票费用后从中间人刘某处取得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总计48.65万元,税价合计56.93万元。李某从中牟利2000元,该行为已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2018年初,李某在任桂林某广告有限公司兼职会计期间,在无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也是通过微信与下游受票企业联系,约定按票面金额3%支付开票费用后从中间人刘某处取得的2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总计155.78万元,税价合计168.12万元。李某又从中牟取利益。李某此时已触犯刑法。
后经查证,开票单位均为走逃失联的非正常企业。
原来,李某自己开设了一家财务咨询公司,以较低的工资薪酬吸引了几十家公司聘请其为兼职会计或代理记账报税,这些公司中就有虚开团伙注册的空壳公司,李某一方面因任职过虚开团伙设立的空壳企业,能得到虚开团伙的开票信息,另一方面熟悉某些财务制度不规范的企业需要购买发票税前抵减成本费用,就以票面金额2%-2.5%比例向虚开团伙中介人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再以票面金额3%比例开票费出售给所兼职的公司,从中牟取利益。李某怀着侥幸的心理,自认为税务机关对小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会关注,虚开普票的风险不高,赚点小钱应该没问题,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升级质变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终被执法人员识破。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风险点睛】
近年来,虚开普票的案件常有发生。由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抵扣,大部分企业和财务人员对于虚开和接收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侥幸心理且风险意识薄弱。开票方会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牟利,受票方借此虚增成本,比如常见的虚开广告费、会议费发票报销来冲抵公司各种不透明的费用,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但在金税三期的监控之下,通过大数据对企业的申报数据信息比对,虚开行为极易暴露,因此也逐渐成为稽查重点。根据规定,虚开普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普票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就能够刑事立案,且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中,将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情形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纳税人将直接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除此之外,相关责任人还会面临多项惩戒措施,如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等。因此,切莫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抱有侥幸心理,企业和会计人员应清醒的认识到该行为将会面临的刑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从他人取得的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也属于虚开行为。对于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费用支出,如差旅费、广告费、会议费等,需要注意对应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特别是在员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来报销时,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查发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严禁“虚报账”、严禁“原发票丢失后找替票”等行为,规范企业的报销票据要求。比如会议费需要重点审查是否有会议通知、人员签到的花名册等反映业务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广告费支出具体项目是否符合企业报销制度规定,需要认真核实,规范报批,防范不实支出的产生。
【政策点睛】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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