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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2015-2017年度,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伞业)被税务机关处罚:
一是以报销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费用的形式发放职工福利费12907338.38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是将自己生产的伞,赠送给客户宣传推广未作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于2019年11月14日对该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742715.68元;未计收入视同销售的价税合计共1871985.12元,不含税收入1599987.28元,应补缴增值税共271997.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039.87元、企业所得税226419.55元。
【风险点睛】
福利费报销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核算也并不复杂,但是对其涉及的个税风险问题常有企业忽视。根据规定,企业为员工个人发放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里免征个税的福利费只针对为员工支付的特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费用,而对于大部分不属于免税范围内的福利费用,均应合并到该员工“工资、薪金”项目,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也不征收个税,比如企业安排聚餐作为员工的节假日福利,属集体员工享受的福利,无法分割到个人,不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对于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的各种补贴补助,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超过个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免导致少缴税款、追缴滞纳金的风险。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增值税上应视同销售,对于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伞赠送给客户用于推广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将商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企业而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上也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点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4.《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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