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码机-48】保险赔付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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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关键点】:保险赔付方式 增值税抵扣

现代社会,保险并不让人陌生,可以说是与大家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比如汽车,大家都知道汽车需要买保险,最起码要买个交强险,否则不能上路行驶。保证了即使出现事故车辆损坏,车主人可以及时获赔。

关于这个修理费,保险公司赔付以后,如果修理厂(或4S店)开具专票给保险公司,这张发票就属于保险公司在赔付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个发票可不可以用于抵扣呢?针对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发布之前,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各地都有自己的一套答复,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告发布之前各地税局相关的回复(部分地区挑选)。

问:对提供财产保险服务发纳税人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原广东国税: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税务总局意见,对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纳税人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发生的购进,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的,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混合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投保人实行实物或者修复赔付的; (2)相关实物或者修复赔付支出由保险公司购买并直接支付给4S店、修理厂等供应商(即直赔模式)。 对于现金赔付或者非直赔模式的,涉及的实物购进和修理赔付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回复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您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问:保险公司理赔时从修配厂取得的维修类进项是否允许抵扣?

原吉林国税:车辆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金额和赔偿金额,被保险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方。因此,保险公司理赔时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维修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保险公司为投保车辆维修,取得维修费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原福建国税:保险公司购进货物、劳务或服务用于赔付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在提供给客户时,应按转售行为计提销项税额。若保险公司向客户支付了赔付金,再由客户向销售方支付款项购买货物、劳务或服务,最后保险公司要求客户让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自己,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

 综上所述,原广东国税的意见是没约定现金赔付的直赔模式,取得进项是可以抵扣的;原吉林国税的意见是如果现金赔付的约定下,把理赔款直接给了维修方获取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原福建国税的意见是购进货物、劳务或服务赔付模式可以抵扣进项,现金赔付模式下,让维修方开票给保险公司属于虚开行为。

很明显,无论各地税局回答是否全面,都是将赔付模式(现金赔付、实物赔付)区分之后再进行答复的,本质上也大同小异。而此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终于将该问题彻底明确:“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内容实在很丰富,更多该文件的解读,可以点击下方文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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