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码机-40】简易计税项目不再需要备案?仅仅针对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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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关键点】:建筑业简易计税 取消备案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三种: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另外,财税〔2017〕58号文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也同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由此可见,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所占比重还是比较大的,简易计税备案也是建筑业会计较为头疼的一项工作。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出台,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这一举措避免了同一项目重复备案,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建筑业会计们的负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出台,规定从2019年10月1日起,直接取消了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这样一来,纳税人不再需要在电子税务局或者去税局办理简易计税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轻轻松松享受简易计税政策,大大减轻了建筑业会计的负担。

建筑服务已经取消了简易计税项目备案,那么其他适用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也取消备案了么?注意啦,暂时除了建筑服务外,其他还是按照原来规定需要做备案的,但是小编相信,简易计税备案全面取消在不久的将来都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