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进项发票丢失,可以一直不勾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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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A公司(一般纳税人)会计小张近日丢失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虽然现在政策已明确发票丢失无需再登报说明,但是对于发票丢失后是否需要进行认证还存在疑惑。

【风险点睛】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若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若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可通过勾选、扫描等方式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发票丢失可以用其他的凭证代替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但不是不勾选认证,发票丢失未认证会导致滞留票的产生,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并进行滞留票的核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在开具发票之日起360日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如果不是客观因素导致未及时申报抵扣的,将不得抵扣,需将进项税额全部计入成本费用。

此外,对于一些不可抵扣进项的项目,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政策明确规定必须认证,但是建议先认证,申报时做进项转出,避免滞留票的产生。可参考厦门市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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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点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认证期限调整为自开具之日起36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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