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中提前退休取得的补贴收入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案例1】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于2019年1月因健康原因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尚有24个月),取得单位按照统一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补贴126000元。当月张某仍按原工资标准从单位领取工资5100元。则张某2019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元?
案例解析: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粘度数平均分摊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26000÷2-60000=3000(元),所以,适用税率3%;
当月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26000÷2-60000)×3%×2=180(元)
当月取得的工资应纳税额=(5100-5000)×3%=3(元);
则,2019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180+3=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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