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的业务范围、填写说明与计税公式


一 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填写说明

一、一次性补贴收入: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如是实物和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的所得,需换算为等价的现金。

二、分摊月份数:填写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根据国税发[2011]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和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四)财税[2011]30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三 计税公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计税公式如下:

1. 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

2.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上线后的操作提示——

1 业务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本所得适用于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所得。

2 相关项目业务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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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贴收入】: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而正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照统一标准取得的单位给予员工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分摊月份数】:是指个人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税收征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