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中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某市移动公司实行人事制度改革,50岁的女职工李某,根据政策规定,于2019年12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从单位领取一次性收入60000元,李某当年度月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额为5800元。请计算李某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案例解析: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李某虽然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但其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税时,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本例中,李某距退休年龄还有5×12=60(月),月均收入为:60000÷60=1000(元);

与工资合并后确定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1000+5800×12-5000×12=10600(元),适用税率为3%;

当年李某应纳税额=(5800×12+60000-5000×12)×3%=2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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