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中特殊项目应纳税额之雇主负担税款的简便“方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5000元,并执行新的税率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自2018年10月1日起,外籍个人原4800(比3500多出的1300元)扣除标准取消,与国内个人扣除标准一致。

实际工作中,有些雇主常为雇员负担全部或部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否则,就会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正确的方法是,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纳税额。根据雇主负担税额的多少,分为几种情况。但实际存在一些简单的计算方法。

雇主负担税款的简便算法:方程法

由于“不含税收入(或支付金额)+雇主负担的税额=含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任何不含税收入均可换算成含税收入,通过列方程来计算。

【案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汤姆为外国居民,雇主每月为其负担工资所得30%部分的税款,2018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12000元(不考虑“三费一金”)。请计算汤姆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设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x元,则有:(12000+30%x-5000)×10%-210=x,解方程得x=505.15(元)

检验:应纳税所得额=12000+505.15×30%-5000=7151.55(元),在3000~12000元范围之间,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证明计算正确。因此,李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5.15元,其中单位负担151.55元(505.15×30%),个人负担353.6元(505.15×70%)。

提示:运用方程法选择税率时,通常“不含税收入(或支付金额)-费用扣除标准”视为含税所得查找相应级距。由于雇主应负担税额是未知数,在选择含税所得适用税率时会出现错误,因此,在运用方程法时需要检验。方法是:将计算出的雇主应负担的税款代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或支付额)+雇主应负担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对应的级距内,则说明正确;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在所对应的级距内,则应选用下一级距计算。

【案例2】某上市公司代职工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2018年12月份支付给职工李某不合税工资、薪金7950元。请计算该公司应为李某负担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设公司应负担李某个人所得税x元,则:(7950+x-5000)×3%=x,解方程得x=91.24(元)

检验:将其代入公式检验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应纳税所得额=7950+91.24-5000=3041.24(元),不在级距3000元~12000元范围之内,说明选用税率有误,应适用下一级距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款。

(7950+x-5000)×10%-210=x,解方程得X=94.44(元)

检验:将其代入公式检验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含税所得额为:7950+94.44-5000=3044.44(元),在级距3000元~12000元的范围之内,证明适用税率正确,所以该公司应负担个人所得税为9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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