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担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款,该如何换算?

学个税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规定:“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实务中,单位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劳务报酬情况较多,单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定要将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如果直接将税后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将会产生相应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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