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检查是正确纳税的保障,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严肃税收纪律、加强纳税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纠正错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必要措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
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的检查
三、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偶然所得项目的检查
五、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检查
六、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所得的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检查
本文将针对第五点中核定征收方式下的检查方法和特殊经营方式下的检查方法重点讲解。
核定征收方式下的检查方法
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业户,检查时应主要注意该业户在发生停业、复业情况时,纳税人是否及时办理了停业、复业登记,停业期间是否发生有应税业务而未纳税的行为;对于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纳税的业户,应检查其所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检查其是否存在未按主营业务统一适用应税所得率,从而逃避纳税的行为。
【案例1】核定征收方式下的检查
某个体工商业户2011年度发生直接成本85万元、其他费用20万元,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假定该个体工商业户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15%,该个体工商业户2011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该个体工商业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85+20)÷(1-15%)×15%=18.53(万元)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8.53×35%-1.475=5.01(万元)
特殊经营方式下的检查方法
(一)出租车从业者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拥有出租车所有权,挂靠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从业者,以及出租车企业的经营者,均应按照个体工商业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挂靠出租车公司的从业人员,应检查其上缴公司的费用是否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现象;对于出租车经营者,其检查方法同上述。
(二)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按照税法规定,凡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查账征收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检查方法同上述。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按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采用核定征收方法计算纳税,检查时,一是应注意核对事务所适用的所得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低于25%的比例;二是应检查税前扣除的办案费用,是否存在既由所里负担,又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现象,定额扣除时扣除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30%的扣除标准,有无超过标准税前扣除此项费用的现象。
特别提醒: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未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是否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是否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