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偶然所得项目的检查”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检查

风险评估——“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的处理方式

               ——“其他应付款”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中“股息、利息、红利”的风险点

相关案例——个人所得税之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筹划法

纳税检查是正确纳税的保障,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严肃税收纪律、加强纳税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纠正错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必要措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

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的检查

三、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偶然所得项目的检查

五、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检查

六、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所得的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检查

本文将针对第四点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检查重点讲解。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相关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相关规定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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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相关规定

   

(二)检查方法

由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资本利得性质,计税时不再扣除任何费用,所以检查时主要应注意的问题应为:

1.征免范围的划分。应以税法为依据,除国债利息、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和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其他利息所得均属于应税范围。检查时应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混淆征免范围,逃避纳税的现象。

2.应税利息征税的起始时间。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取得的存款利息,征税的起始时间应是1999年11月1日,对此前存款本金孳生的利息不纳税,此后的则应计算纳税。纳税人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不论是何时取得的,均应依法全额纳税。检查时要注意支付单位的付款记录与付款凭证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看有无纳税人隐瞒收入、少纳税金的现象。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检查“应付股利”、“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账户,对照《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核实企业有无把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把不属于减税或免税范围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作为减税或免税处理,少代扣或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