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将持有的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其亲属,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问:某人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其弟弟,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此,上述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弟弟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