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按入股时价格转让给他的亲属,请问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按入股时价格转让给他的儿子,由于是原价转让,因此没有取得转让所得。请问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此,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按原价格转让给他的儿子,由于符合上述文件正当理由的规定,如果没有转让所得的,就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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