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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甲公司下设的非独立核算职工食堂享受企业提供的补贴,每月领用自产产品一批,该产品账面价值150元(不含税),市场价格200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3%。李会计做了如下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76
贷:库存商品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6
【风险点睛】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单位将自产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而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因此,上述企业应按公允价值而不是成本价核算相关福利费用,正确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需要提醒的是,自产商品用于职工食堂,属于集体福利,不发生权属变化,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并不需要视同销售,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点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3.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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