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不是零星支出,这张收据也可以税前扣除?!

有个会计朋友来问:员工乘坐火车产生了行李托运的费用,收到的是一张运杂费收据,能否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收据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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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收据到底能不能税前扣除呢?主要有以下两点疑问:第一,收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二,这张收据的开具是否合法合规。

我们需要先解决这两个疑问,才能判断这张收据能否税前扣除。

一、收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铁路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不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因此,提供铁路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发票。

但是,这里有一个特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一、发票使用问题(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也就是说,广州铁路公司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自制铁路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与上述收据一样,可以税前扣除的还包括铁路运输的退票费收据,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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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能够自制凭证且可用于税前扣除的,仅限于中国铁路集团。如果收到其他公司开具的收据,能否税前扣除需要依据28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判断。

二、铁路运杂费票据的法律规定

铁道部于2005年发布的《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4号)对铁路运输票据做出了明确规定,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铁路客货运输票据。

作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凭以报销铁路运输费用的报销凭证。因此,铁路公司对于收取的行李托运费开具收据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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