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位会计遇到了这样一个关于代开发票的问题:
正好小编手头上有这样两张个人去税局代开的发票(如图):
同样都是个人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什么前面的发票只代扣了城建税,而后面的这份发票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都征收了呢?难道是税局代开时忘记扣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了?不不不,其实是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这个优惠政策。
政策中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所以大家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看到没有扣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要担心后续还要补缴,可以看看开具的销售额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哦!
讲到这里,有人又提出疑问:为什么我的代开的发票金额在免征销售额范围内,却没有免征呢?(如图)
什么原因呢?一般来说有这两种情况:
√代开发票(累计)金额超过政策优惠部分而征收了附加税费(月销售额不超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
√代开增值税发票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
除了以上原因,如果还是有被征收附加税费的情形,那么就需要和税局咨询沟通下,看是否有被多征收附加税费款,符合条件是可以办理退税的。保险起见,代开发票的时候也可以提醒下税局工作人员哦~
总的来说,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讲到这里,估计有人心里开始打小九九了,有没有必要按期纳税呢?这样可以节省多少税款呢?
举个例子:
自然人小韩5月份提供劳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是90000元,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情形一:按次纳税
增值税:90000*3%=2700元
城建税:2700*7%*50%=94.5元
免征附加费,所以合计应纳税额=2700+94.5=2794.5元
情形二:按期纳税
可以享受小规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起征点优惠政策,没有实缴的增值税也就不涉及城建税及附加费,合计应纳税额为0元。
很明显,孰高孰低一目了然。
注: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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