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30万,你享受对了吗?

10万和30万这两个数字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因为今年可是出了不少与之相关的优惠政策,这免征那减税总是让人混淆,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10万、30万都有哪些不同之处呢?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10万、30万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若不涉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减免了,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免征的,城建税不免征,但根据公式计算税款是0

注意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0万(季度不超30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因此,企业如果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比如河北地区是这样执行的)。但其他地区有也存在代开时需先缴纳相关税费,后期如果符合条件,会给予退回(或者抵减,看地方执行)。不过有增值税的缴纳必然少不了城建税,按照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企业可按减征50%来缴纳城建税

按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度超过3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城建税。其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城建税可以按照50%的幅度减征(各地都已发布文件明确按50%的最大幅度减征)。

2019年之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19年提高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可见国家对小规模扶持力度越来越大,更多企业能享受到这一增值税优惠。

二、一般纳税人的10万、30万

按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按季度不超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中没有规定是否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按季度不超30万元)也是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政策的。

参考一般纳税人附加税报表也是可以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143747

目前,有部分地区企业因没有及时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税局已经开始为其办理退以前年度缴纳的附加费了。(详细内容请戳《这笔“意外之财”,你收到了吗?

好了,林林总总说了一些差异之处,最后再来总结一下月销售额不超10万季度不超30万的相关减免 (不涉及消费税的前提下):

企业微信截图_15628286248263.png

提醒:在实务中,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还好区分,需要辨析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要注意“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不是同一概念,两者分别是从企业所得税优惠和企业规模的划分出发的。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