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预扣法下,劳务报酬所得该如何算个税?

  2018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此公告对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作出了明确说明,今天针对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计算方法,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根据政策: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1)计算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2)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如下《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例1:假如居民个人小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收入额:2000-800=12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元

  例2:假如居民个人小王每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收入额:10000×(1-20%)=8000元

  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8000×20%=1600元

  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以上例子算出的只是每月或每次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居民个人当年预扣预缴的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还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假设上述例2中居民个人小王在纳税年度内一共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20000元(每月10000元),没有其他所得来源,专项扣除为30000,专项附加扣除为15000,没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则年度汇算清缴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60000-30000-15000=15000元;

  年度应纳税额为15000×3%=450元;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为1600×12=19200元;

  则税务机关应退还税款19200-450=1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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