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非原始股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1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据了解,今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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