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修改前后,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如何适用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与以往相比,新的个税申报方式有很大的修改。对于居民个人来讲,其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推进,因此,作为综合所得的工资薪金由于汇算清缴而不再存在按年计税的特殊规定,原法规定下的特定行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式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删除了原法特定行业的申报规定。

  一、原法下如何计税

  原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案例】采掘业员工刘某,2017年3-10月每月取得工资薪金6000元,1月、2月和11月、12月每月取得工资薪金12000元。在不考虑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情况下,计算刘某按月预缴税款和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款。

  采掘业属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刘某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1、按月预缴税款

  3—10月单位共扣缴税款:[(6000-3500)×10%-105] ×8=145×8=1160元

  1、2、11、12月单位共扣缴税款:[(12000-3500)×20%-555]×4=1145×4=4580元

  年度扣缴税款:1160+4580=5740元

  2、按年计算、汇缴税款

  平均每月应纳税款:[(6000×8+12000×4)÷12-3500]×10% -105==4500×10% -105=345元

  年度应纳税款:345×12=4140元

  应退税款:5740-4140=1600元

  二、新法过渡期如何计税

  由于新法修改时,为让广大工薪阶层提前享受到税改福利,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新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对特定行业如何适用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对此进行了明确:

  28、2018年全国提高起征点、启用新税率表后,对纳税人申报特定行业的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有什么影响?

  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采取分段计税,具体方法如下:

  (1)2018年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实际工作月份数×2018年10月1日以前的税率-2018年10月1日以前的速算扣除数)×2018年10月1日以前工作月份。

  2018年10月1日以前适用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2)2018年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实际工作月份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税率-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速算扣除数)×2018年10月1日以后工作月份。

  2018年10月1日以后适用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3)应纳税额=2018年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2018年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

  软件操作:流程不变(详见《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局端用户手册》:JD-SB申报板块)

  注意:以上日期均为纳税人取得的所属期(发放日期)。

  【案例】如上例,假设发生年度为2018年,采掘业员工刘某,2018年3-10月每月取得工资薪金6000元,1月、2月和11月、12月每月取得工资薪金12000元。在不考虑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情况下,计算刘某按月预缴税款和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款。

  1、按月预缴税款

  1-2月单位共扣缴税款:[(12000-3500)×20%-555]×2=1145×2=2290元

  3—9月单位共扣缴税款:[(6000-3500)×10%-105] ×7=145×7=1015元

  10月单位扣缴税款:(6000-5000)×3%=30元

  11、12月单位共扣缴税款:[(12000-5000)×10%-210]×2=490×2=980元

  年度扣缴税款:2290+1015+30+980=4315元

  2、按年计算、汇缴税款

  (1)2018年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6000×8+12000×4)/12-3500]×10% -105}×9=345×9=3105元

  (2)2018年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6000×8+12000×4)/12-5000]×3%}×3=90×3=270元

  (3)年度应纳税额=3105+270=3375元

  (4)应退税款:4315-3375=940元

  三、新法下如何计税

  目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已删除了关于待定行业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实行综合所得预缴及汇缴结合的申报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如上例,假设发生在2019年度,在不考虑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情况下,计算刘某按月预缴税款和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款。

  1、按月预缴税款

1月份应预缴税款=(12000-5000)×3%=210(元)

2月份应预缴税款=(12000×2-5000×2)×3%-210=210(元)

3月份应预缴税款=(12000×2+6000-5000×3)×3%-210-210=30(元)

4月份应预缴税款=(12000×2+6000×2-5000×4)×3%-210-210-30=30(元)

5月份应预缴税款=(12000×2+6000×3-5000×5)×3%-210-210-30-30=30(元)

6月份应预缴税款=(12000×2+6000×4-5000×6)×3%-210-210-30-30-30=30(元)

7月份应预缴税款=(12000×2+6000×5-5000×7)×3%-210-210-30-30-30-30=30(元)

8月份应预缴税款=(12000×2+6000×6-5000×8)×3%-210-210-30-30-30-30-30=30(元)

9月份应预缴税款=(12000×2+6000×7-5000×9)×3%-210-210-30-30-30-30-30-30=30(元)

10月份应预缴税款=(12000×2+6000×8-5000×10)×3%-210-210-30-30-30-30-30-30-30=30(元)

11月份应预缴税款=(12000×3+6000×8-5000×11)×3%-210-210-30-30-30-30-30-30-30-30=210(元)

该员工当年累计应纳税额=(12000×4+6000×8-5000×12)×10%-2520=1080(元)

12月份应预缴税款=1080-210-210-30-30-30-30-30-30-30-30-210=210(元)

  2、按年计算、汇缴税款

  即按照新个税法规定,特定行业特殊计征方式已不再适用,统一为综合所得的计征方式了,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根据实施条例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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