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人所取得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如何纳税?

问:南京某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等款项时,代扣了相关税款。单位从税务部门取得手续费后,将一部分手续费奖励经办人员。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部门咨询,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应按营改增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取得的“三代”手续费属于应征税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对于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税法又明确:储蓄机构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营改增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储蓄机构内从事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税费相关——

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涉税规定及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