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或安排)与国内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协定优先”和“孰优”原则执行。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条款、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及其他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具体条款的适用条件和税率根据缔约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执行。
解析: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有什么改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取消了原《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执行)对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事前行政审批;取消了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以及其他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的备案。统一改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因此,在取消行政审批备案手续后,税务机关将依法申报和享受优惠的责任还于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对证明自己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对如实填报信息报告表并提供《办法》规定的资料负有责任。
一、纳税申报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税收协定规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一)自行申报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二)扣缴申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在扣缴申报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三)停止享受
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二、报送资料
(一)纳税申报报送
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注:可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注:①可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②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注:可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二)情况变化报送
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
(三)免于重复报送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或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2、享受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或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3、享受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在每次纳税申报或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四)资料报送要求
1、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上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2、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
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三、未享受待遇的多缴税款退税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注: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3年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办理退还手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解析: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利息能否退还?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的税款。超过规定时限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取得的退税款属于减免退税,不退还利息。
四、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
(一)后续管理调查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依据报告表和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其他补充资料并配合调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资料抽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纳税人提交的享受协定待遇相关申报信息、报告表和资料进行抽查,审核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变协定待遇条件,抽查对象应重点涵盖来自实际税率较低的国家(地区)、信用不良或享受协定优惠金额较大的非居民纳税人: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于季度终了3个月内对该季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抽查,同一条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季度享受该条款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户数的30%。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其他条款待遇的,于季度终了6个月内对该季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抽查,同一条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季度享受该条款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户数的10%。
资料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相关申报信息、报告表和资料进行审核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
(2)申报所得类型及适用协定条款是否正确,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3)税款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4)是否存在滥用税收协定的风险。
专题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来自实际税率较低的国家(地区)、信用不良或所得类型风险较高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进行专题检查。
政策依据:税总发[2015]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二)后续管理处理
不配合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提供相关核实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国际协商: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
催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通知非居民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
强制措施:非居民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从该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的其他所得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税款,或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般反避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信用管理:省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进行信用档案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税款的非居民纳税人,以及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的非居民纳税人建立信用档案,并于季度终了15日内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不良信用清单》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通报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的信用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将信用不良的非居民纳税人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对其取得来源于本辖区的所得纳税情况和享受协定待遇情况严格监控,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政策依据:税总发[2015]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注:法律救济: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涉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各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非居民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及其有关规定,提请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
五、非居民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点归纳
随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调整,税务管理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进一步增大非居民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事后追责风险。从各地实践出发,归纳以下事项,可能面临税务机关重点核查的风险:
(一)非居民纳税人就同一事项多次享受协定待遇,且累计申报金额超过合同备案金额的。如:同一企业同一项权益性投资的股息、同一债务人同一项债权的债权利息、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同一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多地享受同一条款的协定待遇,主管税务机关之间跨省或者分别属于国税、地税部门的;
(三)非居民纳税人来自实际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或中国境内缴纳税额在其所在国无法抵免或部分抵免的;
(四)非居民纳税人存在不当享受协定待遇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滥用税收协定的风险的;
(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优惠金额较大的;
(六)非居民纳税人存在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无法提供境外纳税申报或缴税证明、房地产权属证明、财务报表等缔约国居民身份证明资料的;
(七)非居民纳税人认定“受益所有人”存在疑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八)股息不属于中国税法确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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