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也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税。
一、纳税人的确定
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情况。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应纳税所得额
对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而,《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一)税费和修缮费的扣除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税前扣除税、费的次序
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该条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宣布失效]明确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月为限)-准予扣除的捐赠额-800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月为限)-准予扣除的捐赠额]×(1-20%)
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是指“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的余额,即个人的税前收入净额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税前收入净额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20%。
(四)营改增后出租房屋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根据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根据财税[2016]43号第六条的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风险评估——
“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中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检查
相关案例——
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