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准予扣除的项目
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1.成本: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4.损失: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计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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