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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此前,大连市税务机关检查人员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专项检查任务:大连A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投资公司)存在减持和协议转让股权行为,但未见该企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的记录,企业涉嫌少缴税款。接到检查指令,大连市税务机关迅速成立检查组,对A投资公司2014年~2016年的涉税情况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A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信息显示,A投资公司2014年~2016年长期股权投资持续减少,平均每年减少1.5亿元,投资收益连年增加,2015年投资收益甚至达到了8.3亿元。
1、账目分析,发现可疑资产损失
检查人员将减少的股权与企业投资收益科目信息比对分析,以核查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情况,发现A投资公司2016年“投资收益”科目记载了两笔金额,合计760余万元。经向A投资公司财务人员了解,结合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该笔账目是A投资公司境外股权投资不当,损失了760余万元,企业已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了税前扣除处理。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股权投资损失属于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如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等,并进行专项申报方能在税前扣除。
但A投资公司仅向检查人员提供了董事会同意该项损失作为投资损失核算的决议,却无法按照税法规定出示上述股权投资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且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因此,检查人员认为,企业该笔760余万元股权投资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2、延伸检查,5000万挂账款有蹊跷
A投资公司2014年“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有一笔5000万元的资金,长年挂账,一直未作处理。对此,财务人员解释称,2014年12月,A投资公司与M投资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向M投资公司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票,双方约定:“如购买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则其向A投资公司支付的500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最终因M投资公司未能履约,该项股权转让交易搁浅。按协议,A投资公司未退还对方定金,这笔5000万元款项正是该笔定金。
既然购买方未能履约,A投资公司为何未将该笔违约赔偿金作为收入处理?对此,财务人员解释称,2015年1月,因M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调查期间这笔款项被公安机关冻结了,因担心有后续问题,谨慎起见,企业没有确认该项收入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随后,企业人员出具了公安机关冻结该笔资金的执法文书。
经确认,该款项只冻结了6个月,早已于2015年8月解除冻结。检查人员认为,合同业务已终止,企业款项已收到,5000万元应作为违约金收入确认企业所得,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就该项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终,大连市税务机关依法对A投资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对2016年企业违规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760余万元、企业收到的5000万元违约金收入进行纳税调增,合计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760余万元;对2016年少计的股权成本184万元,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A投资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394万元,加收滞纳金248万元。A投资公司对处理决定未提出异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数补缴了税款。
(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风险点睛】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需按规定提供资产损失证据材料,且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发布后,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虽然政策取消了企业报送损失的证明资料,只需留存备查,但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对企业保管证明损失的相关资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一定的税收风险。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企业平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以保证资料完整的同时方便税务机关检查,规避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风险。
另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到来,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损失如要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管是否存在税会差异,必须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此外,对于本案例中企业违约金未及时确认收入带来的涉税风险也需要注意。违约金在未实际收到或不基本确认的情况下一般不会确认收入,但在实际发生应及时确认,尤其是金额过大、挂账时间过长的款项要及时跟踪处理,判断是否应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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