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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现】
A公司为A级纳税人,与B公司、C公司分别签订购买货物的合同,付款后A公司收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收到C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这4份发票按规定进行申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通过了税务机关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记载抵扣进项税额是67578.88元。
而后,A公司所属税局反映该公司取得的上述4份专票类型属于作废发票,税务局向异地发起协查,经证实上述4份专票问题类型确为“作废”。当地税局要求A公司做进项税额转出,缴纳增值税67578.88元并加收滞纳金。
A公司对此处罚有异议,进行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1、A公司败诉原因
政策明确规定销售方已作废的专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应暂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参考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还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二条规定:
另外,按照最新规定,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规定。
那么,购买方只能认栽了吗?有无解救措施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文件提到,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等处理。(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自2020年2月1日起,像A公司这样的A级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局通知4张专票存在异常时,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局提出核实申请,证明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对方是误操作等原因导致发票作废,符合相关抵扣规定的,可不做转出等处理。
2. 违规作废发票对开票方带来的影响
已开具的发票不得随意作废,按规定,符合作废条件的才可以操作作废,自开专票作废的三个条件如下: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另外,已认证通过的发票也是不允许作废的。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购买方已认证专票销售方擅自作废,这种情形被税局监控到有可能会依照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处罚,另外故意作废发票没有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局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罚款及滞纳金。数额较大还会触犯到刑法,构成逃税罪。
3. 如何防范对方违规作废发票带来进项不得抵扣的风险
说了这么多,购买方应如何防范对方违规作废发票带来进项不得抵扣的风险呢?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看下发票平台2.0全生命周期监管功能。
异常发票统计表显示的异常发票清单,为认证后产生的异常发票(含作废、失控、红冲、异常),这部分发票虽然已成功进行了勾选认证,但是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参与退税等业务的有效依据。纳税人可以下载发票清单,并对这部分认证后的异常发票进行相应处理。
此案例中的A公司可以通过这个系统中的异常发票清单及时查询到这4份作废的专票,并在第一时间与B公司和C公司沟通解决,以免后期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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