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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现】
李某在当地H电器有限公司购买家电,多次索要发票遭到拒绝,于是向当地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举报了该行为。税务人员根据这一线索追踪核查,发现了该企业通过不开发票方式隐匿收入125.3万元(不含税),涉嫌偷逃税款21.3万元。松阳县税务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1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案例分析】
企业发生增值税纳税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开具发票,但是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却存在大量无票收入的情况。一方面是消费者或者购买方索要发票的意识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则是企业“心思不纯”,想要通过不开具发票的方式隐匿收入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但无论是从销方角度考虑还是购方角度考虑,都是存在风险的。
一、对于购买方的影响
对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购买方,在发生实际业务后,如果该业务需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取得发票即没有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经营中涉及的成本难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终导致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成本难以税前扣除,还会导致企业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多缴纳增值税。
另外,作为购买方,索要发票是一项权利,如果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存在销方拒开发票的情况,我们可以像李某一样对其进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销售方的影响
对于销方来说,即使不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也是需要正常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税款的。如果说企业未按照无票收入进行申报导致少缴纳税款的,属于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必须提供发票的,由于销方未开具发票导致购买方产生损失的,购买方可以主张销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损失。关于这一事项,可以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7年3月3日,纳爱斯公司与海晶公司签订《提前终止〈纳爱斯集团弱电系统维保项目承包合同〉协议书》,并约定在海晶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纳爱斯公司向海晶公司支付维保费人民币47,000元。后因业务纠纷双方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法院针对协议签订后,海晶公司一直未向纳爱斯公司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作出判决:海晶公司由于未向纳爱斯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对纳爱斯公司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损失16872元进行赔偿。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销方来说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的,不仅面临税务的惩罚,还会面临违约赔偿。
【案例延伸】
一、企业发票不够开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企业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的话,在“票种核定”中申请并上传附报资料后,等待税局审批就可以了。
税局现场办理发票增量需要携带的资料主要有: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5)公章、发票专用章。
提醒: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资料以及是否需要审批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二、销售方无法自行开具发票怎么办?
很多时候我们面对的销售方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此时销售方本身是没有办法开出增值税发票的,那此时站在购买方的角度,应当索取什么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呢?
(1)凭发票税前扣除
如果双方交易涉及的金额比较大,那么建议销售方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购买方凭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凭收据税前扣除
如果销售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个人,此时购买方可以销售方自行开具的收据进行税前扣除。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提醒:实际操作中一般不以收据单独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有效的资料都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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