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销售额的范围如何界定?
2019年4月1日起,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需要满足在一定期间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的销售额比重50%以上的条件。
那么这里的销售额的范围如何界定?例如就有很多会计朋友问:
1.要不要剔除出口的销售额?
2.是否包括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销售额?
3.如果适用差额征税的,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关于销售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三)和(四)中有进行过解答。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这里的销售额包括:
1.申报销售额:出口退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等;
2.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的当月)。
对于适用差额征税计税的,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点评: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在界定销售额时,可依据此项基本规定进行判断。无论是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还是免税销售额,实际上都属于纳税人应税行为取得的价款或者价外费用。而适用差额征税项目的,由于纳税人真正实现的销售额为扣除支付支付给第三方的成本费用后的价款,应按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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